国际法作为国际秩序的一部分,是构建国际秩序的基础。本文首先阐释了国际法和国际秩序的概念,进而分别分析了国际法在国际旧秩序和新秩序中的作用,接下来小编简单介绍国家法论文。
国际法自诞生以来在协调国与国之间关系,避免国家之间冲突,增进各国合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对国际秩序的构建和维护有着重要意义。自二战以来,特别是步入21世纪以后,国际局势发生了深刻变化,国际秩序步入新的阶段,一个新的世界正在向人们走来。可以看到,美国在连续军事打击多个地区和国家后进入疲态,目前正在疲于应对贸易逆差,解决国内诸多问题,欧美国家在难民、经济低迷等诸多因素的冲击下,也是自顾不暇。同时,一批新的政治力量正在步入世界舞台。伴随着信息技术、高科技的突飞猛进,人们将迎来一个崭新的世界。新的国际局势下,面对破坏性极强的强权主义和霸权主义,国际法在维护国际秩序方面发挥的作用是值得人们探究的课题。
一、相关概念阐释
(一)国际法的概念。所谓国际法,即规范国家与国家之间、国家与地区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的法律法规,适用于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国际法的概念是与国内法相对应的,国内法主要是一个国家的内部法律,强调对内,国际法则强调对外。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来源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条约、约定俗成的国际习惯、公认的法律原则。其中:条约是指经过国家主体同意的、有约束力的协议,条约主要适用于某个具有组织性质的国际社会,例如联合国、欧盟等。习惯法是指普遍的国家行为,这种行为有的有历史依据,有的是因为相同的行为而确定下来。法律原则是指大多数国家所承认、赞同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普遍认识。当前在国际法中,得到普遍公认的法律原则主要有:主权、承认、同意、信实、公海自由、国际责任和自卫。其中,主权主要是指国家与国家之间一律平等,一个国家享有内政不受别的国家干预的权利;承认主要是指一个国家对另外一个国家的承认,这种承认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承认,一旦承认,就需要受到国际法的约束;同意主要是指对于国家条约的同意,一旦同意国家条约的订立、修改或者终止,协议方的权利、义务也相应的设立、修改、消失;信实主要是指国家应该恪守信义,公平合理地对国际条约或者国家协议作出解释;公海自由指任何国家主体不享有公海的管辖权[1]。
(二)国际秩序的概念。关于国际秩序的概念,学术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所谓国际秩序,就是国际关系和国家行为的外在样貌,是一种没有固定依存的整体倾向,是自发形成的国际交往模式或者国际社会形态。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国际秩序是国家关系内在的运行机制和内在动力模式。本文认为,国际秩序是一种相对稳定的态势,国际秩序的存在是为了整体的和平与发展,混乱与战争不应是国际秩序的一种。
二、国际法在国际旧秩序中的作用
所谓的国际旧秩序,是指由少数较为强大的国家建立起来的国际秩序。这样的国际秩序在国际社会形成后就存在,一直延续到21世纪。国际旧秩序的特点是霸权、强权,主要表现为弱国无外交、以强凌弱等。在这样的国际旧秩序下,经常发生大国无视国际法,干涉他国内政,甚至发动战争,从而为自己的利益服务,维护自己的大国地位。国际法在旧秩序形成的过程中主要发挥了重要作用,客观上维护了世界和地区一定程度上的和平与稳定。17世纪中期,“维斯特法利亚合约”的签署奠定了近代国际关系的形成,打开了通过会议解决争端的新大门。到了19世纪,经过两百年的战争与发展,新的国际体系呼之欲出,于是有了维也纳一系列国际合约,形成了维也纳体系。一直到一战以后,战胜国通过会议与条约建立了凡尔赛-华盛顿体系,这个时期表现为英法俄等多强并立的国际局势,在这个全球性的体系中,起主导作用的是英国和法国。二战的到来,打破了固有的国际态势,经过一系列的协议的签订,在国际法框架下形成了以美国、苏联两大超级强国为两级的国际格局,联合国得以建立,冷战形成,同时在一系列协议下,形成了布雷顿森林体系,新的国际秩序得以确立[2]。可以看到,在几次国际关系变革中,国际法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它主要是以国家协议的形式出现,其作用主要是在国际局势遇到危机时,大国可以利用该国际秩序规避进一步的风险和冲突,形成稳定的利益格局。这种强权下的产物是不合理的,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正是国际法的形成,进一步规避了战争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国际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这种作用可以从理论、国际组织等角度进行认识。
(一)理论角度。法学家格劳秀斯最初提出国际法的概念并解释了国际法的内涵,这种法学思想给17世纪的国际秩序初期形成提供了重要的思想基础。后来的康德在格劳秀斯的基础上提出了任何一个国家不能通过武力干涉别国内政的思想,进一步提出和平共处的思想,这样的思想为后来的国际秩序确定建立了基础。当前国际秩序的重要基石《联合国宪章》的形成,与法学家凯尔森提出的法学理论有着重要关系。
(二)国际组织角度。联合国成立的基础是《联合国宪章》,从这个方面就可以看出国际法对于国际秩序的维护作用和基础作用。联合国有自己的立法机构,这些立法机构在国际经济发展方面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例如《减少无国籍公约》《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联合国大气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等等。当前的联合国成员有193个,还有近百个专门组织和机构,这些组织和机构在国际法框架下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促进着国际社会的进步,也让国际秩序更加优化和法治化。
三、国际法在国际新秩序中的作用
国际新秩序相对于以强权、霸权为代名词的国际旧秩序而言,更加注重平等。在国际新秩序中,各个国际主体应该相互尊重,通过协商解决争端,建立互信。国际新秩序强调各个国际主体共同发展,不应该存在剥削与被剥削,最终达到经济、社会、文化的共同繁荣和进步。国际法应该在国际新秩序的建立过程中继续发挥重要作用,帮助人们共同面对非传统安全问题、气候问题、环境问题以及自然灾害等,最终形成各国共同参与、各国平等对话、各国合作共赢的国际新秩序。人们应该清醒的认识到,人类是命运共同体,国际新秩序应该摒弃仍然是战争思维的霸权主义。毫无疑问,国际法在国际秩序的形成过程中,肩负着重要的使命[3]。
(一)通过修改章程,完善联合国作用。联合国为国际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贡献了巨大的作用,例如在促进国际立法、根除殖民主义制度、推动政治经济进步等方面取得的成果。同时不容忽视的是,联合国章程还存在着一些不足和漏洞。当前的联合国章程无法有效应对当前国际社会遇到的新问题和新形势,发展中国家的话语权仍然无法与发达国家相提并论,甚至沦为一些大国的发声器和马前卒。因此,有必要从国际法的角度对联合国的章程进行完善,确立更加公平合理的国际新秩序。
(二)完善相关国际法,促进可持续发展。《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的通过,为成员国之间的商业交往和争议规定了规则和框架,为促进世界经济政治发展奠定了基础,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是,当前世界经济发展呈现出了新的问题,急需新的国际法条约出台,来应对新的问题,解决人类在可持续发展方面遇到的问题,例如在资源的节约和利用方面,只能通过新一轮的协商制定出新的条约才能在世界范围内统一解决。
(三)完善相关国际法,增加应对非传统安全的能力。当前国际社会深受非传统安全的威胁,在信息技术日益发展的今天,各国必须在统一的框架下加强合作,才能应对非传统安全的威胁。通过完善国际法,建立各国安全利益的协商机制和共同处理机制,避免武力冲突,达到在应对非传统安全时候的平等参与、共同安全的合意,最终形成国际新秩序[4]。总之,不管是在旧的国际秩序还是在新的国际秩序中,国际法都承担着重要的作用,都是国际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们应该依托国际法,建立更适合人类发展的国际秩序,最终实现人类的共同进步。
【参考文献】
[1](奥)阿•菲德罗斯等.国际法[M].李浩培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
[2]肖凤城.试论联合国体制的走向[J].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00,1
[3]王铁崖.国际法引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阅读期刊:国际研究参考
《国际研究参考》(月刊)创刊于1988年,是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主办的月刊。它借助该研究院是国内权威性国际问题研究机构、拥有雄厚研究力量的优势,向广大读者提供世界政治、经济、军事、科技、文化等方面的系统性专题资料和信息,帮助读者分析把握当今千变万化的世界形势走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