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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助力精准扶贫的政策和措施研究

  为了能够使税收在我国精准扶贫中发挥最大的作用,本文从税收在精准扶贫中的必要性入手,发现目前我国税收政策在支持精准扶贫中存在的不足之处,从而提出税收助力精准扶贫的措施,以期能够为全国范围内精准扶贫税收政策的改革提供借鉴意义。

国际税收

  《国际税收》(月刊)创刊于1988年,由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深圳市税务学会主办。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和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从2013年7月起,《涉外税务》更名为《国际税收》。更名后的《国际税收》月刊,依然是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会刊,是国内惟一一家有关涉外税收和国际税收方面的权威性期刊。

  税收是我国对社会全部经济进行整体掌控的重要方式之一,是调整市场经济的重要天平。全球很多国家关于贫困整治与管理的成功案例无一不显示着税收政策在解决国家贫困问题中发挥的巨大作用。十三五时期我国国家主席习近平确定中国的扶贫攻坚主要实施精准扶贫战略战策。所以,我国开始不断加深税收制度的革新,真正落实税收的本质作用,在实践中不断创新税收制度,健全扶助贫穷户救济困难户以及改善人民生活的税收政策,这对于助力我国的精准扶贫工作,建设全面的小康生活的宗旨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税收政策对于精准扶贫工作的必要性

  (一)税收的组织收入职能为精准扶贫奠定资金基础

  在如今的市场经济运作下,政府几乎担负社会中全部的扶贫工作,这不仅是世界众多国家相同的经历,而且也是我国需要面对的问题。政府是国家权利的执行者,在国家人力、物力以及财力等方面的调动和分配上,国家其它部门与政府根本没有可比性。政府在进行扶助贫困工作时,不仅需要制定一系列与当地现实情况相符合的整治贫困的战略及政策,而且还需要为贫困地区提供必要的扶助贫困资金以确保能够促进扶贫工作的顺利实施。然而,税收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税收收入的稳定性与充盈性是政府持续进行扶助贫困工作、健全社会福利保障制度等工作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

  (二)税收的调节经济职能为精准扶贫提供资源支撑

  经济落后以及发展速度缓慢是贫困问题的症结所在,要想有效解决我国的地区贫困问题就需要加快经济的发展。因此经济发展是精准扶贫战略的必要前提条件,但并不是充分条件。这主要是由于经济增加与发展和精准扶贫之间有一个获益体制问题。市场自身并没有调控贫困地区资源的能力,而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为了追求丰厚的利益就会将资源转移到那些经济比较发展的地区,从而资源的短缺又制约了贫困地区的发展。所以,精准扶贫除了需要政府注入一定的财政补助之外,还需要政府不断支持和激励贫困地区的人们努力走出困境,利用税收的调节经济职能调动社会的资金、人才等高质量资源涌入贫困地区,从而促进贫困地区的经济逐渐恢复和发展。

  (三)税收的社会管理职能使精准扶贫缩小收入差距

  从社会分配角度,市场经济的本质决定了其主要追求经济利益而忽略收入分配公平的原则。而市场上不公平的分配或贫富差距恰好是市场经济对资源分配产生激励的主要体现,是市场发挥职能的主要推动力。因此,市场自身是没有办法将经济增长的最大利润分配给贫困人群的。这就间接的表明政府需要在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时适當使用自己有形的手对市场的分配加以调节。政府需要充分利用税收社会管理职能的再分配功用,通过对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消费税以及资产增值税等税收政策的制定来缓解收入分配不公平的现象,借此调节社会各界的收入分配,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从而缓和社会分配不公平的问题。

  (四)税收征收管理的数据为精准扶贫指引方向

  精准扶贫主要在于对扶贫对象的精确性,扶贫工作成功与失败就在于政策是否具有精确性。税收是经济的最直接的表现,它涵盖着社会经济活动中最全面、最真实的经济数据。政府税收数据可以从不同方面,详细地展现每个企业与行业的整体经济形象与原貌,深刻地显现出贫困地区经济与产业发展、困难人群的整体现状,这为政府精确鉴别扶助贫困对象提供依据,并通过采取高效合理的治理贫困的方法为不同状况下的贫困问题提供精确指导,从而真正意义上将政府的财政扶助与政策用到正地方,提高扶助贫困的资金与资源的有效使用,增加扶助贫困工作的成效。

  二、我国税收政策在精准扶贫中存在的不足

  税收是国家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源泉,不仅能够使我国在扶助贫困的工作中得到源源不断的资金补助,而且随着我国各种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其在扶助贫困工作中的激励、指引和勉励的作用逐渐凸显。但这与我国全面进入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仍有很大的距离,与西方国家税收整治贫困工作的成功实践相比,我国的税收政策在精准扶贫中存在以下几点不足之处:

  (一)地方税收中税收种类不齐全

  贫困地区的政府是解决当地贫困问题的真实实行者。从1993年我国进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变革以后,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开始出现一些不均衡冲突,扶助贫困工作上的资金与政府职权不相符的问题逐渐显现。而伴随着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大范围内实施,当前地方税收主要税收种类遗失,这无疑使得地方政府在筹措扶助贫困资金的工作上再遇难题,地方政府的财政实力落后问题也越来越严重。在如今实行的税收制度现状下,因为总部门经济、税收制度策划等要素,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一直以来都有税收与税收来源产生相悖的情况,这就使得贫困地区的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欠缺的问题更加严重。即便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转移的资金一定程度缓解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但是并没有从本质上解决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低的难题。

  (二)欠缺针对性的扶贫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实行的税收政策大部分都具有普遍优惠性,而对于贫困地区针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却寥寥无几,仅存的税收政策也是比较零散而且并没有多大的执行效果,很难真正起到扶助贫困的效果,这就使得政府很难解决贫困地区的问题。而且贫困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基本上都聚集于企业的所得税,其方式大多采取下调税收利率、定期减少或免除税收等相对比较直接的优惠方式,对于贫困地区那些获利能力比较弱以及周期长的企业来讲,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的还是不够全面。

  (三)税收调节个人收入分配作用不足

  我国目前实行的税收制度以流通税为主,所得税对个人收入再次分配的功能被逐渐削弱。目前执行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存在不公平的资金减扣,税收的利率不科学,没有真正按照纳税个人的缴税能力对其进行缴税,没有整体地表现出缴税人的缴税压力。而且因为我国对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缴税的方法,使得缴税的范围缩小,给予很多人逃避缴税的漏洞,不能保障税收的公平性。与此同时,我国这么长时间以来一直没有开设遗产税和赠与税,调整个人所有财物分配的税收种类基本上没有,对于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也不足。

  (四)税收征收与管理对扶贫工作没有发挥指导作用

  就当前形势来看,政府各个部门之间缺少信息的共享和整合,致使政府税收事物部门信息不流通的问题延续至今。政府税收事物部门对于真实、准确、完整的数据缺少有效的取得和利用,这就导致不能对市场经济的运行进行准确的评估、分析以及预测,招致税收的相关数据不能完全展现其对扶助贫困工作的支持作用,政府对于数据的分析能力处于劣势。此外,因为政务税收事物部门中专业数据分析工作人员匮乏。因此在利用税收政策精准扶贫、资助政府财政收入、更有效的支持国家的扶助贫困工作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的加强。

  (五)公益募捐的税收鼓舞作用没有显现

  目前存在的税收政策中没有设立公益募捐税收优惠部门,税收优惠主要以税收前限定额度扣除为主,全额扣除为次。扣除的比率较低,高于限定额度之外的部分不能转结到下一年度,对于缴税获益一方的直接募捐统统不准许在税收前扣除,但是没有对公益机构的财产制定相关的保值、增值投资获益的减少或免除税收的规定,对公益募捐的税收鼓舞作用并不明显,这就在某些方面降低了企业以及个人参与募捐的热情,限制了公益机构扶助贫困工作的进展。

  三、税收助力精准扶贫的措施建议

  在法律治理方面,要提升税收精准扶贫法治化程度。充分利用《民族区域自治法》对于民族区域内税收自治的权利,对扶助贫困工作而开设的产业、贫困地区以及税收减少或免除的优惠政策,最大限度的唤起贫困地区项目开发新的生机与活力。健全目前实行的财政税收制度与政策,明确、合理地区分地区政府的职责,减少地区政府用于其他方面的财政支出压力,从而将更多的财政收入聚集勇于扶助贫困工作,达到精准扶贫的要求。

  在经济方面,促进精准扶贫地区自身发展能力提高。对某些贫困地区具有特殊产品,如葡萄、枸杞等在进行生产时可以免除征收消费税,以及将出口退税率增加一二个百分点,从而提高贫困地区的产业发展以及使其生产的产品具有市场竞争力,贫困地区产业发展便会带动当地的就业率,逐渐带领贫困地区的人们走向脱贫致富的道路。迁居个人从事劳动事务的,在当地移民局领取生态移民证就可以享受国家对于创业就业人群制定的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国家沟通经济发达地区与贫困地区建立共同发展组织,从而促进经济发达地区带动贫困地区经济的共同发展。

  在政策方面,需要我国制定具有针对性的精准扶贫的税收扶助政策。改善目前实行的税收扶助政策,通过较少或免除房屋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形式,激励市场资金集中并涌入简易房屋和棚厦房屋集中区的建设中,同时将扶助贫困人群搬迁安置区建造归为简易房屋和棚厦房屋集中区建设政策优惠范畴。在贫困地区对外招商引资,建立与国家支持类要求相符的产业,对于吸收贫困地区迁徙劳动力就业的中小型企业,除了享受国家目前实行的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之外,还可享受双倍税收相抵见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管理方面,全面贯彻精准扶贫税收扶助政策。下调扶助贫困组织建立标准,扩大扶助贫困募捐的税收前扣除程度,加强地区精准扶贫吸引社会资源的能力。严格贯彻国务院关于管理税费优惠政策的主张,对于违反法律规定制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必须废除。贯彻国务院较少企业承担的各种税收政策,废止不科学的扣费标准,从而减轻参与扶助贫困地区企业的经济压力,将更多的资金与资源用在精准扶贫中。

  在服务方面,根据精准扶贫要求开设专门的缴税服务。主动加入国家、自治区重要的扶助贫困的工作中,适时为参与扶助贫困的企业、搬迁的生态劳动人民等提供必要的专门的缴税服务。主动配合地區政府以及移民局等部门的工作,主动办理证件、了解税收优惠政策、记录减少和免除税收的案件等相关工作,废除缴税人能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前提条件,减少缴税人享受精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的资金消费,提高整个社会参与精准毒品的热情,吸引社会资源涌入精准扶贫地区,实现国家精准扶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

  综上所述,在我国实行精准扶贫前提下,税收政策需要不断进行改革创新,弥补自身存在的不足之处,这样才能在精准扶贫工作中发挥最大的效用。改革后的税收政策在未来必将为我国精准扶贫工作注入新的生命力。

  参考文献:

  [1]广西地方税务局办公室课题组、汪星明.支持扶贫攻坚的财税政策研究.经济研究参考.2017(11).

  [2]张洪剑.税收政策为精准扶贫添砖加瓦.人民论坛.2017(13).

  [3]习小琴.论我国贫困问题的税收治理.税务研究.2017(11).

  [4]王润华.精准扶贫需要专门的税收扶贫政策.华兴时报.2017-01-14(003).

  [5]江西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执笔 朱黎生 王绍德 钟小飞 郭红梅). 如何发挥税收在精准扶贫中的作用.经济日报.2017-07-2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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