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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业科技创新能力如何提升

  优化政府支持体系,提升种子科技创新能力,优化研发支持,育种生产支持,推广服务支持,良种支持和保障支持,非诚信,政府寻租,政府 应该防止支持挤出企业创新。 投入和支持项目与世贸组织规则不一致等问题。接下来小编简单介绍一篇农业科技创新论文。

科学种养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3500多家生产类种子企业中,有接近一半没有科研人员,科研部门人数在10人以下的占到了40%以上,真正具备一定创新能力的企业仅占10%左右。这种状况已经严重影响到了我国种子产业核心竞争力,并进而危及到了我国农产品竞争优势和农业产业安全[1]。为此,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政策引导和激励种子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也明确提出要强化企业育种创新主体地位,加快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种业企业。尽管当前有关种业科技创新能力的政府支持体系已一定程度存在,但尚需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因为随着转基因生物技术在种业科技中的广泛应用,跨国种业巨头的育种技术不断取得重大突破,在种业科技领域处于掌控地位,国际种子市场竞争格局已经形成,即现代种业体系的特征应该是商业化、市场化和国际化。然而当前国际贸易保护主义频频抬头,反补贴浪潮高涨。因此,如何在WTO规则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发挥政府支持体系的作用以提升种业科技创新能力值得深思。文献回顾表明,大量专家学者赞成加大和优化对种业科技创新的支持,也对其原因进行了初步分析,但缺乏深入细致的探讨,也没有阐述如何进行支持和优化,尤其是没有从优化政府支持体系的角度展开分析。可见,探讨如何优化政府支持体系以提升种业科技创新能力刻不容缓。

  一、优化政府支持体系提升种业科技创新能力的现实动因

  (一)优化政府支持体系为种业科技发展现实之需

  当前,我国种业科技创新资源如育种人才、种质资源和育种技术等绝大多数掌握在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手中。绝大多数种子企业规模小、实力弱、创新资源匮乏。据不完全统计,在1800多家种子企业中,60%以上的年营业额在500万元以下,3000万以上的仅占15%左右。因此种子企业普遍缺乏资源投入创新,难以担当起创新主体的重任,更谈不上从容应对国际种业巨头的挑战。尽管各级政府已充分认识到了这一点,也提出了以政府为主导,整合各方优势资源,增强企业创新能力的战略,但当前更多的是需要行之有效的措施贯彻落实。在此情况下,通过优化政府支持体系,整合科技创新资源,增强企业创新实力以提升种业科技创新能力不失为一条值得探索的路径。

  (二)以政府支持提升种业科技创新能力有经验借鉴

  西方种业发达国家政府投入了大量资金提升种业科技创新能力。以美国为例,政府每年对种业原创性基础研究和公益性研究投资达60亿美元,为公司进行应用研究和商业运营提供了知识保障。虽然这种巨额投资并非直接支付给企业,但由此带来的科研成果却使得企业受益匪浅,因此严格来说具有支持的性质。此外,美国政府还对开展科技创新的企业进行税收优惠,以合作研究为名进行资助,提供技术援助以及对实验仪器设备更新给与支持等。毫无疑问,美国种业之所以在全球范围内能够占据统治地位,与其政府的大力支持是息息相关的。可见,美国以政府支持提升种业科技创新的办法值得借鉴。

  (三)政府支持能够显著提升一般企业科技创新能力

  从其他行业的经验看,政府支持对我国企业科技创新具有显著的提升作用。比如解维敏等[2]发现政府资助对企业研发投入具有显著的激励作用,后续相关研究也印证了这一观点[3-5],不过这些研究结论都是基于大型上市公司得出。也有学者研究了政府支持对中小型企业科技创新的影响,得出具有显著的正向作用[6]。尽管没有文献专门针对政府支持和种子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关系展开实证检验,但基于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的共性,不难得出政府支持可提升种子企业科技创新能力。

  二、优化政府支持体系提升种业科技创新能力的重点内容

  (一)优化R&D支持

  目前,几乎所有的基础性研究和大部分应用性研究成果都掌握在科研单位手中,种子企业获益较少。因此,应直接加大和调整对企业R&D的支持力度,以WTO《支持与反支持措施协议》(SCM)规定的最高限额为准,即不超过产业基础性研究的75%或竞争前应用开发费用的50%。可考虑在已有种业科技创新园区的基础上,以税收、贴息贷款等优惠政策吸引更多实力较强的种子企业实现进一步集聚。然后由政府出面,以适当方式将科研单位的基础性研究成果发布给种子企业共享,并视企业对应用研究的投入情况给与相应的支持,即采用“比率”研发支持的方式。其次,应适当采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生物育种、分子育种减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由于种业科技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还应给与一定的行业性税收减免。另外,给与从事科技创新的种子企业以政策性贷款和贷款贴息支持,同时应继续适当拨付产业化专项基金强化种业科技创新最薄弱的环节,比如提升创新成果的转化。

  (二)优化繁殖与生产支持

  对于种子繁殖与生产环节,应抓紧WTO贸易成员国尚未开始对土地等大型不动产优惠进行反支持的空隙,对积极从事种业科技创新的企业加大土地、厂房等优惠支持。具体而言,政府应该对改造和提升种子生产基地的企业给予土地优惠政策,每亩给与一定的支持。同时,为企业改造或更新厂房设备提供支持。上述措施旨在帮助企业建立优良的种子繁殖和生产基地,并尽可能保护企业知识产权。事实上,这部分支持本身已经存在,但为了提升种子企业创新能力,在不招致反补贴调查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加大支持力度。

  (三)优化推广和服务支持

  鉴于大多基层良种推广与技术服务部门由于涉足种子经营已逐渐在农民心目中丧失地位和威信,而良种推广和技术服务又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可考虑遴选真正熟悉和掌握种子科技的人才,比如支农大学生,给予一定的生活和工作补助,充分发挥其才能,做好基层种子推广和技术服务工作。由于农民现实操作中多凭经验,基本不属于专家型购买、种植和管理,遴选科技人员进行指导一方面可以使得良种真正被农民所了解和接受,另一方面可以保证这些品种得到正确地耕种和管理,最大限度发挥种子科技的效用,使得良种良法真正配套。

  (四)优化良种支持

  良种支持最直接的目的在于激励农民积极使用优良作物种子,提高良种覆盖率,但目前在不少粮食主产区,当地农业部门为了稳定粮食产量,采用了种植即补的办法,从而使得支持和良种脱钩,导致良种支持政策偏离了原来的宗旨。为此,可考虑将相关资金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或是发展大规模种植业的集团公司倾斜,这样一方面便于监督相关主体切实采用优良种子,另一方面可以降低监督管理成本,提高政策实施效率。

  (五)优化其他支持

  1.投保支持。种业科技创新,尤其是生物育种常常面临很大的风险,企业往往无法独自承担。因此通过政府引导,鼓励种子企业参与创新保险值得探索,即以各种类型的保险产品全方位地降低或分担企业在研发、生产、财务管理、知识产权保护以及销售和售后等各种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风险。最好由政府牵头,借鉴国外电子信息行业或生命科学技术行业的经验,联合各类有资质的保险公司,为种子企业提供一揽子保险解决方案,以减少企业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后顾之忧。事实上,在少数地区(如西安、东莞等地),科技投保支持已在部分高科技行业,甚至农业领域里顺利开展,种业管理部门应尽快学习、试点和推广。2.土壤有机质提升支持。该项支持应从地域上推广到更广泛的粮食产区,从内容上拓展至更多的土壤保护和提升项目,对积极实施秸秆还田腐熟和其他科学提升土壤肥力办法的农户提供一定的支持。同时,应继续有计划地拓展测土配方施肥支持项目,由政府出资,帮助农户完成测土配方,保证科学施肥,最大限度发挥农作物种子的科技潜能。当前快递业足够发达,并不一定要在当地建立化验室。另外,实施该项目还应避免因短期内效果不理想而流于形式。3.农田生态环境保护支持。对于粮食主产区的分散小规模种植户,该项支持可由农业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在马路两侧、建筑生活区周围、沙化地带边缘等建立林木或草皮等天然防护带;对于开展大规模种植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如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种植业合作社或是发展大规模种植业的集团公司,可以实行农田生态环境保护支持试点,设计能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的项目,并予以推广。总之,通过农田生态环境保护支持项目,逐渐打造出优良的农田生态环境,使良种能够充分发挥其科技潜能。此外,还应贯彻落实好农机具购置支持政策。调研发现,在部分粮食主产区,散户通过农机具购置支持政策获得的农机具已呈现一定的闲置和多余,因此,相关部门应把支持政策向大型播种和收割等农机具经营机构倾斜,让农户能够切实享受到急需的农机服务。

  三、应防范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一)企业非诚信

  其他产业发展经验表明,现实中企业面对政府支持的诱惑时,可能会存在非诚信行为,从而使得政府支持效应受到严重影响,甚至呈现负向激励。突出表现在一些企业通过高薪聘请科研单位的专家学者到企业申请,包装名不副实的创新项目,以获取政府支持,从而严重影响了市场公平竞争。为此,种业部门应吸取其他产业的经验和教训,考虑将“事前”支持转换为“事中”支持,并设立“事后”审计和追回机制。即批准提供支持时不仅要看企业是否有可行的创新规划,而且要看企业后续是否具有实质性的科技创新活动。为此,支持资金应分期拨付,在前期资金拨付以后,应不定期对企业科技创新活动和支持资金展开监督和审计,对于不合格企业应予追回。另外,应考虑将部分支持转换为创新投入后的税收优惠,比如仪器设备和创新人员的税收优惠、创新投入的税前扣除以及所得税优惠等等。

  (二)政府寻租

  在支持创新过程中,企业非诚信导致政府支持效应低下实为信息不对称和监管困难所致,但政府人员寻租则容易导致严重后果。为防止此类现象发生,必须对企业申报支持的项目严格把关,可考虑在现有匿名评审制度的基础上,网上实名公开专家评审意见,同时企业可对评审结果提出异议和申辩,以减少寻租以及合谋等不良现象发生。对于确需政府部门人员拍板的(比如涉及核心商业机密),应建立事后问责机制,一旦发现寻租和合谋操纵的情况,应对相关人员严肃处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永久性取消当事企业获得政府支持项目的资格。

  (三)政府支持挤出企业投资

  从其他行业来看,政府支持可能会对企业创新投入产生替代效应,即挤出企业的创新投入。具体而言,企业以一定的创新预算申报支持项目,获得支持以后,可能撤掉了企业原本计划用于创新活动的投入。政府管理部门应吸取相关教训,根据企业投入创新资金的数量,按比例分配支持资金,同时在创新项目实施期间内,应不定期开展审计和监管,防止企业撤掉原本用于创新活动的投入;还可考虑分期落实支持项目,根据企业创新投入和项目执行情况再决定是否给与后续支持。同时,应收集其他行业获取科技创新支持的企业的相关数据,做出统计分析,以预测对于不同特征的企业而言,应获得的最优支持额,并结合种子企业实际的创新投入量确定最后的支持额度。

  (四)支持项目与WTO相关规则不一致

  我国种业要实施“走出去”战略,就必须接受WTO相关条款的约束,因此政府在制定和优化种业科技创新项目支持政策时,应本着用足“绿色支持”、充分挖掘和利用“黄色支持”、避开“红色支持”的原则,即在实施支持政策时应有所规划,可分为两步走:第一步,在做好非可诉性支持的同时,短期内充分利用并开发可诉性支持项目,但不以出口为目的,而是以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为宗旨。同时,由政府部门牵头,联合行业协会和种子企业建立反补贴预警机制和应诉体系;第二步,当企业科技创新能力达到一定程度且反补贴应诉机制较为成熟时,基于“绿色支持”和“黄色支持”做好种子产品的出口贸易工作。总之,政府应立足于为种业科技创新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和平台支持,尽量避免直接干预。

  [参考文献]

  [1]万钢.强化种业科技创新支撑现代农业发展[J].中国软科学,2012(02).

  [2]解维敏,唐清泉,陆姗姗.政府R&D资助,企业R&D支出与自主创新———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J].金融研究,2009(06).

  [3]李平,王春晖.最优政府研发资助规模及资助企业选择———基于中国行业异质性的门槛回归分析[J].产业经济评论,2010(03).

  [4]白俊红.中国的政府R&D资助有效吗?来自大中型工业企业的经验证据[J].经济学(季刊),2011(04).

  [5]张学功.财政补贴、财务政策与农业上市公司的科技创新———基于贝叶斯层次方程的分析[J].中国农村经济,2013(06).

  阅读期刊:科学种养

  《科学种养》(月刊)创刊于2006年,是由金盾出版社主办的种养刊物,从2006年1月起面向全国公开发行。金盾出版社是全国优秀出版社、全国先进科普工作集体、全国"讲信誉、重服务"出版单位,是全国服务"三农"和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先进单位。20多年来,金盾出版社出版发行"三农"图书近两亿册,发行网络遍布城乡各地,金盾图书读者俱乐部会员已达70多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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