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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法律有何通识

  高校法律通识教育并未正式地在当前中国高校本科教学中展开,所依托的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或其他的选修课程。在进行法律通识教育时,一般的进路都是将法学知识浓缩后,由任课教师进行讲授,接下来小编简单介绍一篇优秀法律教育论文。

法律方法

  在当前中国的高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涉及法律知识的教学一般都遵循着两条进路展开。一是面向法学专业学生的专业培养进路,一是面向非法学专业学生的德育培养进路。本文不打算讨论前一种专业培养进路,而是专门讨论面向非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律通识教育问题。之所以称后一种培养进路为“德育”,是因为大多数高校的非法学专业学生学习法律基础知识的途径,多数来自作为公共基础课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一课程,在实践中,法律基础课教学和法律知识的学习又常常被混淆,有研究指出,“将法律基础课等同于法律知识教育课的现象,这就偏离了法律基础课思想政治教育的属性……”注意,研究人员在此处明确强调,法律基础课是思想政治教育体系下的一个分支。本文不否认法律基础教育作为德育的一个重要部分,但本文将尝试从通识教育的角度,提出一个新的进路,为高校非法学专业的法律教育提供一个可行的实践方案。

  一传统法律通识教育的缺陷

  1.不适当的定位本文力图在法律通识教育过程中讲授完整的法学体系。看一个直观的例证。相对于教育部的“98方案”“05方案”中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是对法学知识体系的二次压缩,在“法律基础知识”部分,教材将内容浓缩至第七、八两章以及第五、六章的部分内容,文字进一步缩减,但知识点却有增无减。一般设3学分,用于法律基础部分课堂教学的时间大概就只有10个学时左右。有研究已经指出,法律基础部分的教学过程中就面临着许多难题:庞杂的教学内容与有限的学时之间的矛盾;系统性的法学知识与挂一漏万的讲授之间的矛盾;专业的法律问题与非专业的听课学生之间的矛盾等。其实,这些不仅是作为思想政治教育中法律基础部分教学会遇到的问题,在法学专业的教学中,我们同样会遇到这些本不是问题的问题。这其实是根本没有考虑到学生的自学能力造成的恶果。

  2.被忽略的重点:重视单一法律规则的理解,忽略法律方法的传授也许是因为课时分配的原因,尽管在进行法律通识教育时都在强调形成法治理念、养成法律意识,但在大多数时候,授课老师都会被某些极为重要的法律规则条文所吸引,而忽视培养学生分析法律问题的方法,也忽视引导学生寻找多种法律视角。现行的法律通识教育,始终没有跳出传统的窠臼,即总是希望通过法律知识的教育,让学生知道法律,从而就一厢情愿地假定学生在今后的社会生活中就会按照现行法律的要求去行为。这岂不是有点荒唐吗?当然,笔者不是想从根本上否定现行的法律教育(尤其是法律通识教育)全无作用,而只是想指出,作为教育者,或者作为课程框架的设计者,如果过多地沿袭了上述法律命令说的理论进路,那将直接导致我们在实际讲授过程中遇到这样那样的困难。错误在于,法律教育总是想通过法律知识的传递,使学生不去违法。如有观点认为,要通过法律基础课的教学,让学生“在学习法律知识与熟知法律规范中掌握法律的方法,运用法律方法思考、分析与解决法律问题”。我们要意识到,每个人都会对周围的环境做出回应,我们进行法律教育的目的,不在于强迫学生无条件地按现行的法律来行动,而是要告诫他们,在诸多解决问题的方法中,法律方法也许是一条可选的最佳方案。如果可能,还可以通过自己习得的法律知识,大致地安排自己的进一步行动,而不至于陷入盲目。

  二高校法律通识教育新的进路

  笔者向来主张,面向非法学专业学生的涉及法律知识的教育应当被划归为一种通识教育。通识教育与专业教育不一样的地方就在于,通识教育果断抛弃任何具体的功利性和实用性目标,不以向学生传授专业知识为终极目标,而在于使学习者获得健全的人格、沉淀深厚的人文素养,换言之,即要求学习者可以做到“博学、深思、审问、明辨”,从而培养起现代公民意识、自由精神和社会责任感。因此,这种非功利性的教育看起来根本就无法快速“适应”市场的需求,但从长远来看,这正是教育的魂魄所在,这将使学习者的未来发展会更具潜力,会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强大动力。

  1.起点的选择——认识法律

  法律通识教育的起点,应当帮助学习者准确地认识法律。这里的法律,以中国当下为例,应当以“法的正式渊源”来展开。不一定要向学习者阐述“法的正式渊源”这一理论程度极高的概念,只要通过鲜活的例子告诉学习者,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运用的法律,是以何种形式表现出来的(即“规范性文件”),不同表现形式的规范性文件对于行为人的拘束程度(法的效力)又该如何把握。在理解了法律的不同形式之后,再花一定精力,带领学习者深入细致地理解法律的诸要素,如法律概念、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在此应当特别强调法律概念的重要性,并强调规则的重要性,注意不能让学生形成法律原则高于法律规则的不恰当观念,这实际上是为后期的法治理念教育打下基础。例如,在阐述“法律概念”这一法律要素时,应强调:法律概念必须放到实践中去理解,而不能被视为一种思维的游戏,否则就会失去其存在的意义。在法律语境中,法律概念指的是作为制度性的且经过整理之后抽象出来的法律事实,纯粹从逻辑推演上无法赋予其意义。但法律概念是法律推理的基础,概念本身就是思维的工具,离开了概念,推理是不可能的。而且在解决法律问题时,往往需要由推理者自己来把握法律概念的准确含义,使之明确或具体化。任何一个法律概念都将对应着一定的法律后果,这将会使得法律推理在逻辑上能保持一致,从而维护法律的客观性与明确性。因此,法律概念是法律规范的基础,也是进行法律思维和推理的根本环节。

  2.分析法律问题的一般性思路——讲授以“法律关系”为中心的分析思路

  在法学理论中,“法律关系”理论尚存在较广泛的争议。但就通识教育而言,我们可以将这些争议搁置,让学习者建立起“法律关系”的观念,以“法律关系”为分析框架,使自己对法律问题的分析有所依托。当法律关系构建准确后,再根据法律程序的要求,将实践中的各种现象与抽象规则中的法律概念对应,形成一个规范的三段论式推理,从而就可以从规则的规定中发现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一个最直观的例子就是银行卡盗刷。盗刷者肯定没有得到持卡人的授权,那么在一个银行卡盗刷案件中,究竟是应当上升到刑事案件的高度,还是仅作为一个简单的民事侵权案件处理呢?各地法院甚至同一法院内部的审判思路均存在较大差异,学习者对这样的案件也极感兴趣。但是,判决处理的案件中一般存在三种责任认定思路:一是判决发卡行不承担责任,二是判决发卡行承担全部责任,三是判决发卡行和持卡人分担责任。显然学习者会对这三种判决思路提出强烈质疑,从而动摇对法律的信心。实际上,有文章分析指出,“由于三种思路在强调银行义务或持卡人义务时多以二者的盗刷风险防范能力和承受能力为逻辑起点,缺少对具体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分析,败诉方往往认为法官是基于个人主观认识而非法律推理作出裁判,难以服从裁判结果”。这实际上就是确定法律关系在法律问题的实际分析中的重要性的反映。当然,上述例子可能太过于专业,笔者举此例的出发点即在于提出,分析法律问题需要有一个具体的框架,否则会陷入盲目。

  3.终点的选择——法律与社会

  法律通识教育,从某种层面来说,是向学习者传达法律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地位。但往往学习者会一叶障目,认为社会中除了法律再无其他,或者被法律所构建的有序世界所吸引,割断了法律与社会之间的关联性。因此在教学中,法律通识教育必须十分注意将法学问题与社会实际问题联系起来进行梳理、讲授。法律的应然层面探讨的正义、理性、道德等要素,实际是作为客观世界的规律,确保应然法能够适用于社会;而实然层面的权威性要求,在不同法律与社会关系下或抽象于社会事实,还应当有诸多其他的价值追求。总的来说,法律通识课程的教学目标,就是让学生科学地把握法律的内涵,掌握分析法律问题的基本方法,认清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价值,理清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在教学过程中,教师不需要担忧学生是否看得懂条文的意思,也就是要单纯地进行概念讲解,要用实际的法律问题引导学生去进行分析,将法律规定与实践相融合,帮助学生获得分析法律问题的实际经验。通识教育不应当有功利思想,它是为学生将来的成长做准备的,一个学生掌握了学习一门学科的基本方法,他的自学能力是可以支撑他不断取得进步的。这是高等教育的要义,也是根本所在。

  参考文献

  [1]唐慧.高等教育中法律基础课的功能定位[J].河南社会科学,2010(3)

  [2]张会峰.略论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以“基础”课教学为视角[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14(8)

  [3]蒋玉娟.高校大学生法治教育面临的困境与对策[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17(10)

  阅读期刊:法律方法

  《法律方法》Legal Method(半年刊)2002年创刊,中文,32开,出版地:山东省威海市,本刊由陈金钊、谢晖教授创办的法律方法专业研究集刊。本刊迄今已经出版了11卷,在学界法律方法论研究中产生了重要影响,本刊论文已经在人大复印资料转载近10篇,2007年入选CSSCI集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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