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行政法和社会学的角度出发,以涉及行政问责制的具体案例为出发点,简要介绍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内涵和特点,全面观察中国行政问责制的实践和效果; 该系统存在的障碍和困难。接下来小编简单介绍行政法论文。
一、行政问责制度的内涵和特征
什么是行政问责呢?目前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国内学术界对此有不同的理解。概括起来主要有两类观点:一是认为行政问责制度是公众对政府进行问责的制度,即异体问责。二是认为行政问责制度是行政系统对其行政干部的问责制度,属于同体问责。 本人认为,行政问责应该将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相结合,即行政问责的范围应该扩大,以至保护各方的利益。
二、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存在的障碍和问题
(一)行政问责的职责、权限不清以及责任不清
1、职责和权限不清。权责明晰是建立和推行行政问责制度的前提和关键, 发生重大事故、决策失误、工作执行不力等, 由谁来负责,负什么样的责, 应该有透明合理的判断依据, 只有这样, 才能把行政问责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2、责任划分不清。关于行政问责的责任的规定十分模糊,没有统一的相关规定,官员在什么情况下具体承担什么责任,是谁的责任,是直接或间接责任等等,都没有具体清晰的规定。再者,责任的主体难以界定,问责对象、客体过于模糊。问责主体也比较单一,缺乏异体问责,问责力度明显不足。同时我们看到,责任过于集中,大家过分关注的都是“一把手”的责任,风险过多的集中在了第一负责人身上,而其他人员的责任却缺少关注。
(二)行政问责法制不健全,配套制度缺失
1、行政问责法律缺失。任何制度的有效运行,都必须有法律作为保障。对于行政问责这项制度来讲,必须把责任和责任追究上升到法律层面,用法律至上的权威来加以保护,这样才能起到实际有效的保障作用。如上文所述,目前我国已经颁布了许多涉及行政问责方面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对于完善立法是一种巨大的进步,但仔细分析,这些立法还存在很多问题: 其一,立法层次较低,缺乏专门关于行政问责制度的法律。其二,问责的规定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如在现有的各种法律规章中,对问责事由的规定弹性很大,《公务员法》中规定的“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等过于抽象,责任范围不明。
2、信息公开机制缺失。我国行政问责的信息公开透明度存在一些亟须解决的问题:第一,行政公开程序缺乏制度保障, 行政官员由于拥有自由裁量权,往往以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向公众提供信息;第二,公开的方式简单落后,即使采用网上公开的手段,但网页上的信息或是更新较慢,或是内容狭窄、时间短、随意性大;第三,新闻报道不充分。目前,虽然媒体享有新闻自由,但很大程度上受到宣传纪律的限制。
3、监督问责制度缺失。我国对政府问责的主体包括党的纪检机关、行政监督机关、权力机关、司法机关、新闻媒体、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可见范围十分广泛,即任何主体都可以对政府及其行政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但是我们发现,有这么大的监督主体却很难使监督落到实处,也十分缺乏监督力度,造成这一现象的根源在于我国现行行政监督问责机制本身存在问题。
三、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完善路径
(一)构建中国行政问责法律
1、规范问责主体及其权利。行政问责是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的双重结合。同体问责是来自政府自身内部的问责,主要分为两部分:一是基于权属关系的内部问责,如主管部门的问责、上下级的问责等;二是行政体系内的专门问责,如监察、审计机关的问责。这种来自政府自身的同体问责具有直接性、针对性和经常性的特点,有利于对行政问责的监督。我国现在的行政问责主要是上下级机关的权力问责,而在法治的建设中,应该注意主体多元化的现象,问责主体不能仅限于行政部门的上下级之间,也应该包括异体问责。
2、确定行政问责客体。问责制的客体即问谁的责,也就是责任承担的主体。现代政府是责任政府,因此,我国行政问责的客体应该包括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的领导者和公务人员三大类。并且这三类客体与行政问责的主体不是一一对应的,每个客体都可以受到来自不同问责主体的问责和监督。
3、完善行政问责程序。程序是一切制度良性运行的必备要素。全面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就要建立一套健全的行政问责程序,以保证行政问责的有序进行,实现行政问责的制度化、规范化。当前的重点是完善行政问责的启动程序,使问责的启动主体多元化。不仅由上级行政机关提出问责要求,而且应允许一定数量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甚至公民个人联名提出,要扩大启动问责的范围。
(二)加强行政问责配套制度建设
1、加强信息公开和政务透明。“执政为民”体现了对人民负责的思想,对人民负责就应该让人民知道国家正在发生的一切。因此,提出以下建议:其一,应该在《信息公开条例》的基础上制定一部统一的《信息公开法》,对原有不足问题进行完善和提高,真正做到信息公开和政务透明;其二,要赋予新闻机构独立的新闻报道权和调查权,保证新闻宣传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其三,“公开是公共治道的必然要求,阳光是最好的清洁剂”,将阳光政府、透明政府的理念贯穿于行政问责信息公开制度的构建中,提高行政问责的效率。
2、明确职责划分和职权对等。要健全行政问责制度,首先要明确政府的职能定位,政府职能又可划分为中央政府职能和地方(基层)政府职能。另外要明确划分政府内部责任。理顺上下级、各部门、各岗位之间的职能权限,也要使其权责规范化、明确化。因此,应科学合理的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权力,明确中央与地方的责任与义务,实现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法制化;最后,要落实行政人员个人的岗位职责,在政府行政人员之间有着明确且严格的职责分工,并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肯定。只有这样,才能有权独立工作、处理问题,不需要领导的请示。(作者单位: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参考文献:
[1]周亚越,《行政问责制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第35-36页
[2]周亚越,《行政问责制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第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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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陈伟伟,《论行政问责制的完善》,载《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5期
[6]周亚群《行政问责的内涵及其意义》[J].载《理论与改革》,2004年第4期
阅读期刊:行政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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