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法医鉴定是我国司法领域中重要的案件分析依据,同时其技术性和专业性强的特点也决定了法医鉴定行业中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检查不详尽、鉴定重复以及鉴定时机不合适等问题严重制约了我国法医鉴定行业的进一步发展。本文基于现实的角度对法医鉴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并有针对性的提出了科学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法医鉴定;刑事案件;鉴定机构;鉴定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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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鉴定是我国司法程序中技术工作的重要内容,为相关刑事案件的快速破案提供了重要的事实依据,这就决定了法医鉴定工作的重要性,也决定了其在司法活动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是,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法医鉴定领域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鉴定工作缺乏公正性和实效性是其典型的问题,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司法鉴定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也制约了我国司法领域以及医学事业的发展。
一、目前我国法医鉴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司法鉴定人的资格审查制度不规范
法医鉴定中的司法鉴定人是医学鉴定中的重要问题,因为鉴定人的技术水平、综合素质以及职业素养直接关系着法医鉴定工作的质量,一旦出现重大问题将直接关系着我国司法的公正性和公开性,对刑事案件中的受害的核心利益造成一定的影响。但是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司法机构存在着部分申请资格不符合要求的鉴定人,一定程度上扰乱了我国法医鉴定行业的正常秩序。一方面,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颁布后,要求检察院、法院的法医工作者调离原工作岗位,仅仅保留公安部门的法医工作者可以继续留在原工作岗位从事法医鉴定工作,但是这些法院、检察院的法医不愿意离开工作多年的岗位,在担任其他工作之余继续从事法医鉴定工作,这就使得其在岗位职能上存在一定的不科学性,存在自审自鉴、自侦自鉴的情况,也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我国法医鉴定行业的秩序;另一方面,法医鉴定工作者中还存在一部分从事法医鉴定的临床医师,这些临床医师虽然具备一定的临床工作经验和相应的职称,但是没有获取到法医工作资格证,也没有相应的从业资质,且临床工作和法医鉴定工作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医鉴定工作的正常进行,甚至为司法审判提供了错误的依据。
2.普遍存在重复鉴定的现象
在国家相关部门针对法医鉴定行业中存在的乱象进行重点整治之前,法医机构的管理相对混乱,且法医工作的进入门槛较低,缺乏完善的行业管理规定和人员管理制度,直接导致鉴定机构的混乱,甚至有些法医鉴定机构不具备相应的法医鉴定的规定准则,这就直接导致了法医鉴定工作中“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现象的泛滥,给法医鉴定行业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难题。同时由于法医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令当事人不满意,甚至一些鉴定结论严重违背了事件的发展规律,受到了公众的强烈谴责,当事人由于不满意鉴定结果提出了重新鉴定地请求,直接导致了“重复鉴定”现象的发生,给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带来一定的危害,这也给一些不法机构的弄虚作假创造了条件。同时,“重复鉴定”也可能耽误了最佳的鉴定期限,给鉴定结果的真实性带来一定的影响。
3.“自治自鉴”情况特别严重
目前我国取消了法院以及检察院的法医鉴定机构,大多数的法医鉴定工作都是依附于某具备相应资格的医院完成的,而在医院进行的法医鉴定工作大部分都是由医院的执业医生兼任的,这些医生通常没有获得法医鉴定从业资格,且常出现主治医生既承担日常的临床治疗工作又兼任法医鉴定工作,从而造成了“自治自鉴”现象的发生。同时,这种“自治自鉴”工作存在一定的个人主观因素,如果鉴定者和伤者或是死者之间存在特殊利益关系或亲疏恩怨关系,且没有实行回避原则,那么法医鉴定结果就失去了其公正性和科学性,也影响了法律审判工作的公正性。同时,国家相应的监督管理机构没有对这种“自治自鉴”现象进行有针对性的治理,也没有针对相应的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惩处,无法对法医鉴定人员构成威胁,这也是导致法医鉴定行业乱想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实现法医鉴定行业良性发展的可行性策略
1.建立健全的法医鉴定制度
完善的法医鉴定制度是保证法医鉴定行业规范化和合理化发展的重要前提。我国司法机构应该提起对建立健全法医鉴定制度的充分重视,成立与医院脱钩、独立于司法部门之外的独立司法鉴定机构,实行司法鉴定机构独立法人制度,从制度上规范法医鉴定行为,保证司法机构对司法鉴定结果做出公正、客观的判断。同时,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法医鉴定人资格审查制度,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和考核对申请者的从业资格进行测试,对其中通过测试的人员颁发从业资格证。另外,要建立完善的法医学专家证人制度,当事人对法医鉴定结果存在疑问时为其提供申述渠道,并邀请行业专家对鉴定结果进行核查,从而保证法医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另外,还要落实法医鉴定行业监督和检查机制,对法医鉴定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是“自治自鉴”的行为进行严肃整治和处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从而达到规范行业发展的目的。
2.规范法医鉴定程序
法医鉴定是一项技术性和系统性很强的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法医鉴定流程,规范法医的鉴定行为。首先,应该把好委托受理关,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征得当事人许可或是在审判需要的情况下委托正规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保证鉴定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公开。当事人对鉴定结果存在异议时,允许进行重复鉴定和补充鉴定;其次,要严格规范送鉴程序,对于待鉴样本的运输、移交以及保管都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记录,杜绝徇私舞弊的情况发生,从而为正常的法医鉴定工作提供客观的事实依据;最后,在对伤员的伤情进行鉴定时,必须实行实名制,并在鉴定之前要求伤员或是监护人出具身份证明材料,核对无误后在进行检测,从而杜绝冒名顶替情况的发生。另外,还应该设定鉴定次数和鉴定期限,最多可申请两次重复鉴定,并规定这两次重复鉴定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完成,如果由于鉴定师个人原因没有及时鉴定的,应给与一定的惩罚。
3.制定统一的鉴定标准
现如今,法医鉴定工作中鉴定标准释义的不统一也是造成鉴定乱象的原因之一。鉴于此,司法部门应该制定统一的鉴定标准,并送交国家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进行可行性讨论,并出具统一条文释义,对各项鉴定标准进行解释和说明。同时,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不断完善鉴定标准,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推广,使得各地区的法医鉴定部门都有统一的鉴定标准可以遵循。在鉴定收费问题上,由于全国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相应的鉴定收费标准也应该存在一定的差异,当地司法鉴定部门应该根据本地区的发展情况进行相应的收费标准调整,严厉杜绝乱收費、隐形收费甚至收受贿赂等情况的发生,最大限度的保证法医鉴定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同时这也是对伤者或是死者的人格尊重。
综上所述,法医鉴定工作作为我国司法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在为司法审判提供准确证据的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由于我国法医鉴定行业缺乏统一的管理制度和严格的资格审查制度,导致该行业中“重复鉴定”、“自医自鉴”等乱像的发生,给司法部门的公正审判带来了巨大的难题。因此,司法部门应该进一步规范法医鉴定流程,对法医鉴定机构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并在全国推行统一的法医鉴定准则及释义,从而从根本上规范我国的法医鉴定行业市场,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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