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是鸦片法学论文,主要讲述了世界老年犯罪研究特点和新改革管理措施条例运用等等。本文选自:《现代法学》,《现代法学》推动中国的法治进程作出了重要贡献,并获得国家和社会的高度评价,全面反映国内外法治最新动态,为法律学人和法律工作者之间沟通学术思想、探讨法治难题、评价改革得失构建畅通的平台。实行“同行专家双向匿名审稿制”,取舍稿件重在学术水平,对选题意义重大、内容富有创见、论证充分、语言规范的稿件优先刊用。
摘要:各国犯罪学学者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对老年犯罪刑事责任年龄确定问题提出不同的观点。德国着名犯罪学家施奈德指出,人们把所有60岁或60岁以上的老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统称为广义上的老人犯罪,而狭义的老人犯罪是指由于人的身体、心理、社会生活等方面处于老年化的过程而引发的犯罪行为。
关键词:世界老年犯罪,犯罪研究,法学管理,法学论文
一、建立老年犯罪问题关键概念和理论框架
(一)认定老年人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规定的自然人对自己危害社会的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作为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主体要件之一,刑事责任的起刑年龄如果定得过高,会放纵犯罪,背离刑法的初衷;反之,若定得过低,则可能出现打击面过宽的情况,也不符合刑罚的目的。”⑵发达国家比较早进入老龄化,1870年法国进入老年(化)社会。⑶英国其次,是1921年。德、英等使用英语地方最早开展老年犯罪理论研究。在研究过程中,确定老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是一个重要的研究内容。因为不仅反映了学者们对老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一种立法价值理念,还直接关系到对老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遏制与预防以及对老年人犯罪的制裁与宽宥等诸多理论问题。
施奈德的观点也受到了其他一些德国的犯罪学家如凯泽、阿尔布莱希特的认可。⑸英美学者对老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年龄也进行了专题性研究,但出现较多分歧。具体表现在:(1)巴特勒(Butler)和莱维斯(Lewis)认为65岁与描述一些诸如健康、精神状况以及心理和生理的忍耐力或创造力方面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但是它是出于某种目的所做的强制性的划分。⑹(2)认为65岁的界限过高,对于研究老年人犯罪行为来说55岁是更好的截断点(cut—off point)。⑺(3)认为这个年龄界限从统计个人逮捕数量的角度还应当更低一些,可以将老年犯罪人划分为50岁至59岁以及60岁以上。⑻(4)有作者指出在一些监狱里,甚至包括一些联邦监狱把判断老年罪犯的年龄界限定在45岁。⑼
日本不仅是亚洲人口老龄化最为严重的国家,而且也是发达国家中人口老龄化速度最快的国家。日本学者们关于老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年龄的确定与德国既有所类似,但也不尽相同,提出了65岁或60岁两个界限标准。例如,大谷实认为:在犯罪统计上,将60岁以上的人的犯罪称为高龄者犯罪。⑽而在另一本日本刑事政策学专着中认为:高龄者通常较多是指65岁以上者,但根据《犯罪白皮书》统计上的条件,指60岁以上者。⑾
中国学者们对老年人犯罪的年龄界限问题也进行了研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犯罪学专家康树华认为,老年人犯罪通常是指60岁以上的人所实施的犯罪。台湾地区法学家和犯罪学家蔡墩铭、林山田等认为,事实上56岁以上即可认为进入老年期,而老人在犯罪学上通常指60岁以上之人。⑿前台湾“中央”警察大学教授黄富源在2006年版《犯罪学概论》中认为,一般而言,老年人犯罪系指年满65岁者所为的犯罪行为。
“刑事责任年龄作为决定自然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以及影响刑事责任的大小、刑罚轻重程度的重要因素,在刑法理论体系中占有一席之地。”⒀从发展角度看,对老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与各国的文化传统、人口状况以及社会发展等诸多因素密切相关,“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医疗卫生条件的改善,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平均预期寿命和劳动年龄的延长,老年的年龄界限会逐步提高。所以在一些较为发达的国家里,采用65岁或者以后采用更高的年龄标准来判断老年人犯罪圈是有其道理的。”⒁从老年人犯罪基础理论构建的角度来看,各国犯罪学学者们对认定老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研究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对世界各国有关老年人政策的制定影响深远而巨大。“从法律规定的层面来讲,联合国1982年在维也纳召开的“老龄问题世界大会”一致通过的《维也纳老龄问题国际行动计划》,确认了“硬性的却比较方便的办法是把60岁和60岁以上的人统一划为年长人”。⒂1996年8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因此,老年犯罪的概念为:年满60周岁的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总和。”⒃
(二)研究若干老年犯罪基本问题
随着世界老年人比例的逐步提高,老年犯罪现象也不断增多。分析并探讨老年犯罪有关问题,无疑对老年犯罪理论研究的深入具有重要的意义。学者们的贡献主要反映在:首先,确定老年犯罪类型。“研究犯罪类型的目的是为了在罪与罪之间建立纵向体系和横向体系,使刑法规定的各种犯罪类型科学化、系统化,以利于正确地定罪量刑。”⒄以老年人犯罪类型为视角的专门研究开始于上世纪中期,各国犯罪学学者们在对老年人犯罪的研究中,所涉犯罪类型主要有放火、故意杀人等暴力型犯罪,伤害、严重盗窃等财产型犯罪,猥亵、强奸等性犯罪。如Exner指出老人犯罪多见的案型是侮辱、放火、性犯罪,而故意杀人、伤害、严重盗窃等案型极为少见,并把老人犯罪称之为“弱的犯罪”,所谓“弱”不仅是指体力、腕力方面,而且与心理上的韧度和忍耐力不足有关。美国的犯罪调查也指出老年期较多发生的犯罪类型是酗酒、伤风败俗、赌博、单纯的盗窃、流浪等。
Furst研究指出,1950年瑞士60岁以上的犯罪者中,经济犯罪占53.9%,伤害及伤害致死犯罪占15.6%,伤风败俗占30.5%。该氏并认为60~70岁组与70岁以上组比较,犯罪类型有如下差别:前者以经济犯罪最多见,次为伤风败俗、伤害、伤害致死,后者伤风败俗比经济犯罪多见。⒅
其次,研究老年人犯罪主体、特点、犯罪对象、犯罪手段。一些学者认为:从犯罪主体来看,老年人罪犯一般多为孤寡老人,尤其是实施暴力犯罪的人群中多数文化层次较低。同时也包括高智力诈骗,以及利用以前的身份行使行贿,介绍他人行贿、受贿罪等。“老年人有丰富的社会阅历,所知犯罪案件和犯罪方法甚多,有犯罪前科者还具有犯罪经验。因而相对说来,老年人实施暴力犯罪的较少,实施智能性犯罪的较多,而且往往教唆他人尤其是少年儿童实施犯罪行为。即老年人犯罪智能性、隐蔽性、间接性的特点较为突出。”⒆“从老年人犯罪的对象上看,多为弱势群体。老年人往往选择没有反抗能力或者反抗能力较弱的未成年人、妇女、残疾人或者其他老人为侵犯对象。”“从老年人犯罪的手段上看,以非暴力型犯罪为主。由于受身体衰老的限制,一般难以实行抢劫、杀人等暴力犯罪,他们往往采取教唆、诱骗、包庇等具有智能性、隐蔽性和间接性的犯罪手段。”⒇对老年人犯罪原因进行研究,“有的从心理学角度出发,认为心理衰退过程的作用使老年人心理上无法承受孤独感、失落感,不甘心自己成为多余的人;有的从生理学角度出发,认为老年人犯罪具有精神病犯罪的特点;有的认为老年人人格异常,邪僻成性,或离家出走,到处游荡,奸淫或猥亵幼女;有的则认为老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是酗酒;有的认为老年人犯罪是由于进入老年期后人际关系狭小、纠葛和紧张积累起来所造成的恶果;有的认为由于正式的和非正式的社会监督减少,老年人犯罪也就随之而增多。”“上述西方犯罪学者对老年人犯罪原因的探讨有的很有见地。”(21)“老年人犯罪及其刑事责任问题有不同于其他年龄者尤其是一般成年人(青年人和中年人)的特点,只有认识其特点并在刑事责任的追究、确定和实现上予以恰当的照应,对老年人犯罪的刑事治理才能够正确有效,刑罚目的才能在此顺利实现。”(22)随着世界老龄化社会的到来,一些犯罪学学者在研究本国范围内老年犯罪事实和规律的基础上,对老年犯罪原因、老年犯罪现象、老年犯罪预防等刑法基础领域中诸多重要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理论探讨。犯罪学学者群体是世界老年犯罪学术研究职业化进程的主角,其通过建立老人犯罪问题关键概念和理论框架,加深了人们对社会转型期老年人犯罪问题的认识。所形成的众多研究成果具有丰富的内涵,标志着老年犯罪基础理论框架的构建得到了快速发展,即由原先零散的知识和经验,上升为比较系统的基础理论,推动着老年犯罪理论研究沿着正确方向不断深入发展。
二、多学科视野下的老年犯罪研究充满活力和生机
(一)精神医学:分析老年精神病患者对社会危害
1.老年性犯罪与精神疾病有密切联系。老年人性犯罪与精神机能低下有着直接的关系,在老年人性犯罪案例中有不少属于早期老年性痴呆患者。1864年,Legrand du Saullej经过长期观察和研究后认为:在巴黎的公众道路及广场上,精神机能低下的老人经常出现猥亵行为。之后,一些学者从老年精神疾病与性犯罪的角度开始研究,形成“性欲再燃说”、“性倒错说”和“代偿说”等多种老年犯罪理论。
“主张性欲再燃说的学者认为尽管进入老年期后性交能力有所减退,但有时可能出现一度曾减退过的性欲复燃,有人认为这是老年期脑器质性变化的结果。Bresler通过老年期性犯罪中初犯者多,强调与脑器质性变化的关系。Hirschmann与Amelunxer认为对女孩的猥亵行为是对正常性行为的代偿,老年人性功能衰退或保持得不完全,如果性欲仍持续存在的话,为了代偿性地得到性的满足,常出现以女孩作为对象的猥亵行为。”“Hoche认为不能根据老年犯罪者否认罪行而判定其人格无障碍,即使是严重痴呆者,企图隐瞒自己罪行的情况也颇为常见。这是因为老年性痴呆者理智力并没有完全丧失,判断力也未完全丧失之故。”
2.盗窃、暴力犯罪与精神疾病有密切联系。“Braunmuhl曾报告过2例,他认为Pick病早期,由于抑制能力减退或丧失,盗窃罪相当多见,所窃取之物多是缺乏实用价值的东西。”(23)“由于老年人适应新事物的能力下降,可塑性大大减退,固执任性、敏感多疑,使老年人对意外应激反应耐受性差,极易促发或诱发精神疾患,进而会发生系列的暴力行为。”(24)“Rhu—dick通过对老年人性格调查,认为疑病倾向、瘾病倾向、依赖和冲动倾向强的人与死的关系较密切。感情的强度和持续度减弱,情感控制困难,记忆减退,固执个性,工作能力减退,新观念和新习惯的形成困难及保守性等性格倾向都容易发生与环境不适应感,或发生伤人、自伤或自杀的行为。”(25)
“老年流行病学调查表明,60岁以上的居民27.4%患有不同类型的精神障碍。”(26)老年精神病患者是一个危险的群体,对社会的危害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其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在精神症状的支配下,出现思维异常,容易做出极端的事情。例如冲动暴力伤人,扰乱社会治安,经常做出一些伤人伤己危害社会的事情。“从犯罪学特征可发现,精神疾病患者凶杀行为的主要动机是在病态影响下的错误报复。”(27)“作案手段比较残忍,后果相对严重。现实动机仅占12%,病理性动机占66.66%,混合动机占21.33%,说明精神病患者作案虽与现实环境有关,大多是受疾病的影响,在精神病性症状的支配下作案。”(28)老年精神病患者违法犯罪,严重地影响社会秩序的安定,成为社会治安面临的突出问题。据国外学者统计,10%的老人实施犯罪是因为患上脑组织、感情情绪和性格衰退综合症而造成的。因此,准确、科学地认识老年人精神障碍与犯罪的关系是犯罪学研究中一个重要的课题。研究、了解老年精神病患者犯罪的特点,旨在降低老年精神病患者凶杀行为的发生。各国学者的研究成果在预防、控制老年精神病患者犯罪,给予老年精神疾病患者社会支持,减轻对社会的危害,促进社会和谐安宁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心理学:研究老年期情绪抑郁与自杀的关系
1.开辟心理学研究新领域。“老年人心理上容易产生孤独感和失落感,进而表现出固执、偏狭、自我中心、易被激怒的心理特点,因而有时会因琐事而感情突然爆发并实施犯罪。”(29)19世纪30年代以后,随着经济危机、人口的老龄化、失业等的加剧,世界范围内自杀率急剧增加,自杀成为一个世界性的社会问题。日本是“老人自杀大国”。据统计,日本每年约有5000名老人自杀,占自杀人数的3/10。这一客观现实需要犯罪学研究者正视并关怀本国的老年人自杀问题,从中去探究自杀的原因、意义以及如何对自杀展开危机干预。上世纪50年代以来,为更好地实施危机干预,日本学者在老龄化和社会变迁的背景下审视影响国内老人自杀的心理问题,研究呈现更加关注个体心理和个性特征的趋势。其主要学术贡献为:
首先,举办专题性学术研究活动。步入老年期后,老年人身份的转变导致对社会地位、生活状态、家庭关系的不适应以及由于老年人所特有的生理结构及功能的变化而导致其心理状态剧变。“老年期情绪抑郁(包括抑郁症),是老年人发生率最高的心理障碍。尽管促使老年期发生抑郁状态的因素很多,如躯体生理变化、社会环境影响等,但仍以心理因素占首要位置。”(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