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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刑法规制有何问题

  信息化社会为民众的学习、生活、工作等各个方面都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是随之而来的各种网络犯罪问题越来越突出,公民的网络信息安全面临严峻的形势。接下来小编简单介绍一篇优秀法制论文。

政治法学研究

  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加速了民众网络行为的活跃度,民众通过网络,获取了很多的便利。但是虚拟的网络形态以及落后的监管措施引发了许多网络犯罪行为的出现,社会各界开始高度关注网络安全问题。现阶段,我国在互联网领域中的立法和复杂多变的网络形势不相适应,有待进一步完善,这也给网络犯罪留下了可乘之机,对我国的法治化进程产生了阻碍作用。

  一、现阶段网络犯罪刑法规制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网络犯罪的犯罪主体单一,犯罪刑事责任的年龄规定偏高

  目前我国刑法规定,网络犯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单位不能构成网络犯罪的主体,刑法中网络犯罪的犯罪主体单一。对于现实生活中的自然人来说,与单位相比,无论在技术方面、资金方面、人员方面都不占优势,许多网络犯罪行为的犯罪主体都是单位,以单位为犯罪主体的网络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更严重,所以,要想有效打击网络犯罪,必须要将网络犯罪的犯罪主体进行扩大,将单位纳入犯罪主体的范围内。我国刑法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考虑,对网络犯罪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偏高,除了重大刑事案件,比如:放火、故意杀人等,对未成年人轻微的犯罪行为不予追究。然而网络犯罪具有很大的特殊性,未成年人是数量庞大的网络用户群体,未成年人在道德观念与法治观念上都相对薄弱。所以,网络犯罪群体中,未成年人占比呈上升趋势,给国家及整个社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对于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案件,应考虑将刑罚范围进行扩大,以实现对未成年人实施网络犯罪行为的刑法规制。

  (二)对网络犯罪的处罚方式单一,预防和打击网络犯罪的效果差

  现阶段的刑罚体系对网络犯罪的处罚方式单一,没有规定违法者受到如罚金刑、资格型等处罚方式,只是对违法者处以自由刑。通过对国外许多国家刑法典的研究发现,他们根据网络犯罪的类型以及危害程度,违法者将受到自由刑、资格刑、罚金刑等多种刑罚,多种类的刑罚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及治理力度都具有积极意义。现阶段,计算机及网络信息领域的专业人才是构成网络犯罪的主体,他们掌握有非常专业的知识,对这类网络犯罪的主体实施资格刑,使他们无法从事计算机或网路信息技术领域的工作,与自由刑相比,资格刑具有更强的打击和威慑作用。从事网络犯罪的犯罪者基本上都是为了得到更多的非法利益,对这类犯罪主体处于巨额的罚金,这会让他们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考虑犯罪的违法成本,犯罪的门槛被提高,他们就不愿意再去实施违法行为,所以,在刑法中增设刑罚种类,可起到预防和打击网络犯罪的效果。

  (三)网络犯罪存在很大的追诉难度

  相关统计数据显示,许多网络犯罪案件并未被发现,已发现的网络犯罪案件大约占全部案件的10%左右。在司法实践中,管辖权并不明确,极易发生案件的多地管辖或无人管辖的情况。侦查机关利用IP地址追踪的方式来对犯罪嫌疑人及其实施网络犯罪的行为地来进行确定。但是,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违法者反侦查能力的不断提升,违法者使用动态网址,域名被不断变换,给侦查机关追查真实IP地址的工作增加了难度;网络犯罪的涉案人数非常广,取证难度非常大,因此,到目前为止,只有一小部分网络犯罪案件被查处,这对我国司法机关的权威是一种损害。

  (四)不同的部门与地区之间协调配合存在困难

  在侦查机关的内部没有统一的协调机制,在对网络犯罪进行打击的过程中无法形成合力;许多网络运营商及服务商之考虑自身的经济利益,对网络犯罪行为持放纵的态度,侦查机关在调查取证时,得不到网络运营商及服务商的配合;缺乏打击网络犯罪的国际合作机制,许多违法者为了逃避侦查,利用境外服务器来开展网络犯罪,侦查机关获取境外犯罪证据存在很大的难度,且境外司法协助与引渡制度不够健全,对于跨国网络犯罪的打击效果非常差;检察院、公安机关、法院在定罪量刑方面的意见不一致,对网络犯罪案件的追诉产生了不利影响。

  二、完善网络犯罪刑法规制的策略研究

  (一)建立健全网络犯罪刑法体系

  现阶段,我国刑法在网络犯罪领域的规定过于笼统,刑法规制体系不够健全,在遏制网络犯罪方面效果不理想。在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传统的刑事法律规则与当前的形势存在差距。所以,必须要建立健全网络犯罪刑事立法体系,刑法是现实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工具,同时也要成为虚拟社会关系调整的工具。刑事立法存在滞后性,要想提升刑法的适用性,这就需要立法者具有前瞻性,立法时要避免列举式的立法模式,而要制定一些具有强适用性的法律原则及法律规则,将保护基本法律关系作为根本,对各种可能的犯罪行为及犯罪方式作出充分的考虑。与此同时,还要对互联网行业未来的发展走向进行充分考虑,为新技术预留出发展空间,法律的制定不是为了限制科学技术的发展,而是为了使社会秩序得到更好的规范。

  (二)将网络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进行适度延展,增设单位主体类型

  由于网络犯罪者有很大一部分都是未成年人,虽然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心智不够成熟,但是他们的犯罪行为也给国家、社会、民众带来了极大的损失,对这部分人群不进行追诉的话,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将受到损害,对网络安全也将产生巨大的隐患。立法者应对网络犯罪主体的年龄进行重新划分,针对网络犯罪是否对相关人员进行刑事责任的追究,不是由犯罪主体的年龄来决定的,而是要根据网络犯罪主体的具体行为以及所带来后果的严重程度来决定的。立法者还要将单位归纳到网络犯罪主体之中,并按照单位网络犯罪的特点,重新对定罪量刑标准进行界定,对犯罪结构进行调整,达到全面有效打击网络犯罪的目的。

  (三)提升刑罚的实用性,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

  上对刑法种类进行扩展现阶段自由刑是对网络犯罪违法者的刑罚,针对性不强,威慑力不足。立法者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对刑法种类进行扩展与完善。大部分的网络犯罪是根据金钱来衡量损失的,对违法者实施罚金刑,提升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对网络犯罪可起到很好的预防目的。针对从事互联网行业的专业人才来说,对其网络犯罪活动处以资格型,将起到较强的威慑作用,可有效降低网络犯罪的发生率。

  (四)对刑事证据规则进一步明确

  调查取证难是网络犯罪破案率较低的主要原因。网络犯罪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侦查机关在取证时存在很大难度。在网络犯罪领域中,现有的刑事证据规则的适用性较差。因此,必须要制定一套新的证据规则,进一步提高相关证据的证明力,对网络犯罪给予更有力地打击。

  (五)提高协调配合度,创建全球“法网”

  不同的部门与地区间要开展合作,创建联系和沟通机制,共同打击网络犯罪,维护网络安全。除此之外,还要重视国际间的司法合作,创建全球“法网”。在国际上,各国之间缺乏合作,且各国在处理网络犯罪的方式及力度上不一致,在国际范围内缺乏通行的规制手段,犯罪分子便有了可乘之机。维护网络安全事全世界人民的责任,所以,各个国家必须要加强合作,一同来打击互联网犯罪。在世界范围内创建统一的法律框架,各国间要加强合作,联合行动;同时还要创建信息共享机制,形成全球网络体系,共同来防治网络犯罪,维护网络安全。

  三、结语

  随着互联网在民众生活中的不断普及,为民众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社会问题,随着网络犯罪行为的日益频繁,我国的法治秩序受到了极大的挑战。因此,我们要在掌握先进互联网技术的基础上,对网络信息安全的方向进行严格把控,进一步健全我国的刑事立法体系,制定行之有效的网络犯罪刑事规制措施,实现对网络犯罪行为的有效预防和惩治,让先进的互联网技术为社会服务,为人类造福。

  [参考文献]

  [1]庞云霞,张有林.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J].人民论坛,2017(9).

  [2]杜磊.网络犯罪的特征及刑法法制路径[J].河北法学,2017(6).

  阅读期刊:政治法学研究

  《政治法学研究》Study of Political Law(半年刊)2014年创刊,中文,16开,出版地:北京市。是政治法学或法政治学方向的学术出版物,立足于法学与政治学的交叉研究,此为第一卷。全书由“论文”和“评论”两个板块组成。《政治法学研究》主管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主办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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