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虚假诉讼是破坏中国司法机关,侵害合法当事人合法利益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干扰民事诉讼的正常运作。接下来小编简单介绍一篇优秀民事诉讼论文。
随着我国社会的变迁与经济的发展,我国民事诉讼事件日益剧增,在众多民事诉讼中,往往掺杂了一些民事虚假诉讼。倘若诉讼人通过民事虚假诉讼行为获取不法利益,实现其自身的目的,将会对国家司法的权威性、法律的公正性造成极大地损害和打击,对社会的稳定也会产生负面影响。如果通过民事虚假诉讼侵害当事人的正当利益,那么法律武器将无法对当事人正当权益做出妥善保护,倡导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法治理念将更难在当今社会推行及实现。
一民事虚假诉讼的界定
1.恶意诉讼
恶意诉讼通常是指在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支撑下,而为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获取自己不法利益所发起的诉讼。所谓“恶意”就是指发起诉讼的当事人,其目的和出发点都不是正当的。在缺乏事实依据、缺少法律支撑的情况下,有意利用民事虚假诉讼,对他人的正当权益进行侵犯和干扰。比如在竞争关系中,当事人在没有任何真凭实据的情况下,为了使竞争对手的声誉、效应在一段时间内受到影响导致各方面有所下滑,而采取捏造侵权等无中生有的事情进行本诉或者反诉。所以从本质上来讲,由于恶意诉讼并没有真凭实据甚至是无中生有,所以不会真正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这种恶意诉讼只是滥用了法律的权利而为了满足自身不法利益。
2.滥用程序
滥用程序是指当事人一方在进行民事诉讼的程序中,利用某个程序在清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前提下,对诉讼的整个程序进行拖延,促使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无法在有效时间内得到正当保护,比如在较为简单的民间借贷案中,债务人会对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上诉、回避申请等诉讼程序权利进行利用。将所有诉讼程序都经历完,使最为简单的民间借贷案拖至一到两年,使债权人的利益经过较长时间才能得到正当的法律保护,这会使得债权人对民事诉讼法律程序有所异议,也影响民众对司法权威的认识。
3.串通诉讼
串通诉讼是民事诉讼中最为常见的虚假诉讼类型,所谓串通诉讼,是指当事人与其他证人或者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用各种虚假信息进行串通而引发的诉讼。使法律机关对民事诉讼做出错误的判决,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从而满足自己的利益。在众多民事诉讼的案件中,串通诉讼在婚姻纠纷中较为常见,比如一方在离婚前向自己的亲戚朋友大量借债,而离婚后,债权人以夫妻共同债务为名进行民事诉讼,并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该笔债务。我国有相关法律法规对这种情况给予保护,比如要求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明确地表明为个人借贷关系而非以夫妻共同名义进行的借款。但是由于双方已经串通,所以在实际过程中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很难进行举证债务与自身无关。所以,这种举债方与出借方的串通诉讼在本质上,是利用虚假的债权关系,通过民事虚假诉讼的手段,实现自己的不当目的。利用民事诉讼所赋予的权利,诱导或延误法律机关做出法律事实认定。
二对民事虚假诉讼法制完善的建议
1.在民事诉讼法中对民事虚假诉讼的界定和概念给予明确的规划
民事虚假诉讼不仅仅局限于本文以上综述的三种形式,还有很多目的不纯的人会想尽办法钻法律的空子,必须在立法上对民事虚假诉讼有明确的规定,并对想打法律擦边球的不法人员防微杜渐,对民事虚假诉讼的外延进行合理的界定,防止不法人员利用民事诉讼程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对司法资源造成没有意义的浪费,影响司法权威形象在公众中的树立。
2.建立民事虚假诉讼中正当当事人的补偿机制
在民事虚假诉讼中,除了要对虚假诉讼人进行处罚外,也要注意到正当当事人利益的损失,在确定一方当事人通过各种手段进行民事虚假诉讼的前提下,法律应协助正当当事人索要赔偿,比如误工费、精神损失费或者是借贷利息,补偿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也使虚假诉讼人受到应有的惩罚,进而使当事人认可司法的权威性。使法律权威与法律惩罚力度共同起作用,遏制民事虚假诉讼案件的发生。
3.规范律师执业活动
作为执业律师,首先要明确什么是违法的,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坚决不为虚假诉讼人进行谋划,不做违背事实与法律的事。建议相关部门在法律层面上制定针对律师知晓当事人进行虚假民事诉讼危害他人权益、扰乱社会秩序的前提下,仍然给予非法帮助的情况进行严惩。使得民事虚假诉讼的情况得以改善,使律师真正地成为法律的使者,使法律保护人们的正当权益,为社会的稳定做出相应的贡献。
参考文献
[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2012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条文释解[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
[2]钟蔚莉,胡昌明,王煜珏.关于审判监督程序中发现的虚假诉讼的调研报告[J].法律适用,2008(6)
[3]段瑞群.刺破“权利”的面纱——论民事虚假诉讼的表现与规制[J].财经政法资讯,2012(3)
阅读期刊:中国民政
《中国民政》China Civil Affairs(月刊)1984年创刊,是民政研究刊物。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宣传民政工作、社会保障方针政策、理论,宣传民政战线精神文明建设,交流经验,提高民政干部职工业务政策水平和理论水平,促进各地开展民政工作和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工作,更好地为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