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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奖励有何标准

  鉴于中国根据法律和其他有关规定授予文物送审奖的一般规定,导致大量出土文物在国外被贩运,有必要确定合理的奖励办法 避免文物遗失的标准,接下来小编简单介绍一篇优秀文物论文。

文物保护与考古科学

  引言

  2017年10月1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代表大会报告及2018年3月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政府报告中均提到“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这简短的一句话却体现出国家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视,但是要将这句话落实到具体的可操作层面上则任重道远.我国2017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第十二条在对文物保护奖励上规定了给与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也只是单纯提及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但是问题有二:一是“或”字的出现意味着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不可兼得,那么就会给地方政府因财政吃紧而只进行精神鼓励留有空间,这样的规定很不利于文物保护工作的展开;二是以法律形式出现的文物保护法全文只有该条列明对有关人员和单位进行鼓(奖)励,但是鼓(奖)励的方式、计算标准、颁发机构等问题都没有详说.文物部门之所以只奖励如此少的钱,一方面是国家没有关于上交文物后给予物质奖励的具体规定,各地掌握不一,另一方面是地方文物部门经费紧缺,拿不出比较多的经费来奖励也是不争的事实[1].所以,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文物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的同时国家又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来加强对文物的保护工作.对此,广东省已经设立此类专项基金[2].我国各地对文物上交的奖励未作明确的标准,而全国唯一一个标准是2015年《陕西省群众保护文物奖励办法》,但是这个办法的奖励标准缺乏科学的理论基础,导致颁布后人们对于奖励的数额还是存在争议,并且这是一部省级的规范不适用于全国,所以针对此现象有必要进行奖励标准的研究.奖励并非文物的“对价”,但是我国公民却未考虑这件事.虽然有的学者认为,应该通过激励机制向文物的善意发现者支付合理的现金补偿.尽管补偿金不一定与发现文物的市场价格相同,但如果政府给予的奖励接近文物发现者可能从黑市交易中获得的非法收益,文物的发现者也必定予以上交,因为这毕竟是合法行为[3].如果和黑市交易收益相近的话,虽然可以促使公民上交文物,但是又会出现两个问题:一是政府的经费支出问题,文物部门或者文物收藏单位对上交文物的个人给予奖励,实质是对公民尽到依法保护文物义务的行为进行鼓励和宣传,而非对文物进行购买,若和黑市价格相近则和购买行为没有区别;二是可能导致道德风险,刺激不法盗墓行为的发生.从分析可以看出,奖励金额的多少是个值得量化的问题.

  1构建评分标准

  文物的价值包含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不能只以经济价值来衡量,更不能等同于商品,文物的价值与价格不是一回事.所以本标准只是针对奖励作出而不是对文物的价值本身进行计算.首先是选取文物的基本要素给以赋值,由于水平有限,所以这里大概列举其中六项,这六项还可以具体细分至三级科目,只有分得越细结果才越精准.每一个大项下面分别赋予呈递减级别的分数,将子要素分得越广、级别越多,那么对日后的奖励判断越具有帮助.具体见表1.

  2计算文物得分值

  假设一件文物按照表1的标准得到了如表2的分数.根据事项的重要性,简略赋予权数值,但是在统计学上是需要通过科学计算数理分析得出的,所以在此只是大概列举几个数值.然后根据加权公式计算文物的基础项是客观要素,文物的时间价值具有客观性,它是什么年代的文物不能靠人为来改变.文物是否完整、损坏率是多大都是可以计算的,这些项目指标都是客观实在的.而主观项的做法和基础项相同,但是主观项属于主观评判标准,任何文物都缺不了主客观两个方面的评价.由于主观上的因素较多并且没有统一的范围很难在此一一罗列,但是主观的客观性不能忽略.主观的评判就是一种评估的过程,而客观不可以评估,只能是测量,正如上面所述完整度、是否有事件发生都是可“测”,这是客观事物的固有属性.对于主观性的要素要尽可能地量化,如果不可以量化,则以一般普通人的视角赋值(假设该文物主观分数为7.5),可以得到表3,表一共100个等级,五角星的位置就是假设得到的级别.大的斜线将表分为三个部分,线上部分、线下部分和斜线所占的表格.斜线部分是所在列或行中最好的等级,而斜线下方与斜线上方数值是相同的,只不过横向与纵向数值相反,如A(9~10,8~9)、B(8~9,9~10).虽然数值一样,但是在这里有必要说明斜线下方比斜线上方的价值要高,因为横向的基础项是文物评定的不可或缺项,并且是客观的、可测量的,所以得到的数据更具有可靠性,所以A的等级高于B.

  3确定奖励级别

  在找到100个等级中的确定级别后,所要做的就是确定每一级别的奖励额,表4是2017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表.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之所以选择城镇而非农村是因为新闻多次报道过文物的发现是在农村被农民偶然发现,但是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与生活质量同城镇相比大相径庭,所以选择城镇收入为参考数是有益于促进经济不发达地区公民上交文物的.同时还考虑到的因素是,表4选择全国水平36396元是因为文物地区埋藏数量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很难以省级为单位进行奖励,否则上海和甘肃将是天上和地下之差,并且也会导致在甘肃发现的文物被人拿到上海上交的尴尬局面,也不利于文物就地保护,割裂了文物与所在地的历史联系.在选取全国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后,就要根据这100个级别确定每个级别的奖励数额.这部分的数额称之为发现权数额,它必须加上额外费用的弥补,这部分称之为补偿权数额.公式表达就是:文物上交奖励=发现权数额+补偿权数额=按等级评价获得的奖励+因发现文物并在上交前进行保护而支出的费用.所以,我们规定第一个级别为3600元,每增加一个级别就相应增加1000元,也就是说最高级别D的奖励是102600万元.当然这些是数额奖励问题,如果把隐性福利、名誉都算在内的大的定义下的奖励,那么计算公式应该是:广义奖励=数额奖励+非数额奖励=发现权数额+补偿权数额+非数额奖励=按等级评价获得的奖励(政府财政+社会基金)+因发现文物并在上交前进行保护而支出的费用+荣誉(新闻报道、荣誉证书、展览介绍)+税收政策+参观文物门票等.首先要明确的是数额的奖励要以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基数计算(参照表4),同时对于奖励的数额来说比现有的奖励要高得多,足可以满足现在人们(拾得人一般都是普通工资或连工资都没有靠种地为生的人)的奖励要求,并且惩罚机制的发挥与隐性福利的支持使得人们发现文物而隐藏或者卖给文物贩子的机会大大降低,因为每个人都是经济人,在权衡了利弊后发现违法犯罪的成本太高(虽然现实成本低但是隐性成本、机会成本确实高).关于成本的公式如下:成本=现实的成本+隐形的成本=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广义的奖励.过去的成本只有现实的成本即违法犯罪的处罚,这部分成本(《文物保护法》中规定,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在今天看来依旧很低,所以低成本的弊端导致文物违法犯罪行为高发,而在没有修改刑法等关于显性成本的法律前可以对隐性成本进行提高.过去的奖励与现在的这个奖励标准的不同就是奖励数额更加标准化并且统一化、大额化.所以,当公民发现文物不上交后,违法犯罪的成本因为隐性成本而提高了,这是很不划算的.

  4文物保护奖励的思考

  从法理上讲设置奖励这一制度是不符合法理的(国家文物所有权主义),但是基于当前公民的道德状况以及为了我国文物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立法者也只能暂时让法理屈服于情理.不过西北大学文化遗产学院教授徐卫民表示,社会力量的参与不仅对协助公安、文物等部门打击文物违法犯罪起到了积极作用,也有助于保护好挖掘现场,为科研人员完整复原、深入勘探创造条件[4].我们不得不承认,在文物保护过程中有公民的参与和只有政府一方努力进行保护,其结果是不一样的.对于政府来说,以较小的奖励换取较大的收入(文物)是一笔划算的买卖.而对于公民来说,不属于自己的东西(文物)因发现权而取得了额外的收益(广义的奖励)比违法冒高风险贩卖要划算得多,所以两方当事人在这里都是赢家.虽然现在的奖励数额比过去多了十几倍,但是比黑市上的交易价格来说还是九牛一毛.奖励数额之所以不可能与黑市上的价格一样是因为国家的宗旨是保护文物,奖励绝不是收购,不可能按市场行情来奖励,本标准的设定是为了奖励而不是为收购文物.虽然奖励数额比起以前要大很多,但是并不是要政府全额承担.上面的数额奖励里还有一部分是社会基金,设立该基金就是将费用社会化,以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但是一定要有度,国家作为文物保护的主体地位不可动摇,否则没有统一的文物保护部门我国文物的保护工作将陷入僵局.社会的作用是辅助性的,社会援助机制应当包括损失补偿、司法援助和社会舆论支持等方面[5].上面的奖励公式就是将国家与社会双方都纳入到文物保护工作当中,从而有利于全面的保护.加强文物保护工作,需要国家与社会公民的共同付出,在惩罚与激励下共同作用于文物保护,实现中华民族文明的传承与发扬.

  参考文献:

  [1]王巍.关于设立国家文物保护奖励专项资金的建议[N].中国文物报,2016-03-11(2).

  [2]王昊魁.加大对文物保护有贡献者的奖励力度[N].光明日报,2016-03-14(5).

  阅读期刊:文物保护与考古科学

  《文物保护与考古科学》Sciences of Conservation and Archaeology(季刊)1989年创刊,属自然科学的综合性学术期刊,是我国唯一一份专业报道文物保护和考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成果的科技期刊。刊登文物保护、文物研究、文物修复、科技考古及其相关领域的研究论文、应用成果、综述文章及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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